《余杭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总部楼宇)余发改〔2019〕79号 66条新政之细则
《余杭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余发改〔2019〕79号
为促进我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楼宇经济发展政策
(一)扶持对象
1.重点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
2.重点楼宇新入驻(区外引进)企业
(二)认定标准
1.重点商务楼宇:在余杭区区域范围内,单幢可出租、出售且用于商务办公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区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备案,并经区楼宇办认定的商务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医院和学校等建筑)。
2.重点都市工业楼宇:在余杭区区域范围内,单幢可出租、出售且用于商务办公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产业集中率达60%、入驻率达70%、区内注册率达90%,运营管理规范、配套功能完善,且纳入区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备案,并经区楼宇办认定的都市工业楼宇。
3.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纳税新注册在余杭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余杭区缴纳企业税收;在余杭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入驻重点楼宇的企业。
经评审认定入驻、研发期已结束的孵化企业、科创型企业,验收毕业后一年内年纳税金达到100万元,可视同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
(三)扶持内容
1. 新入驻企业奖励
(1)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入驻楼宇。对于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年度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其中,对新入驻重点楼宇文创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对企业支持按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存的60%给予奖励,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的110%,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10%。
(2)鼓励企业购买重点楼宇自用。对购买重点楼宇自用的新入驻企业,在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奖励比例基础上,其补助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并按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购房补助兑现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属地镇街、平台做好企业购房标准审定工作。
2. 重点楼宇运营奖励
(1)鼓励楼宇税收上规模。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合计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酒店及区属国有企业;区内纳税超过3年的入驻企业以税收增量部分核算)。奖励对象为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该条政策与孵化载体税收上规模奖励不重复享受。
(2)鼓励培育特色楼宇。对特色产业集聚占比超过60%、入驻率超过70%、区内注册率达到90%的、楼宇年度经常性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重点楼宇,认定为区级特色楼宇,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提升楼宇品质。根据楼宇运营和服务、楼宇设施、楼宇招商、产业集聚、社会贡献等情况,开展商务楼宇星级评定。对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重点楼宇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星级楼宇每年评定一次,对星级提升楼宇予以补差奖励。星级楼宇需每年复评,其中五星级楼宇通过复评的,给予20万元奖励。星级楼宇评定细则见附件。
二、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一)扶持对象
1. 新引进总部企业
2. 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
(二)认定标准
1.新引进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纳税新注册在余杭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余杭区缴纳企业税收;在本区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在余杭区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外迁(不再占用余杭区生产用地资源)、总部仍驻留在区内的本地企业视同新引进总部企业。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一事一议。
2.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企业上年度在余杭区实缴税收(不包括下属房地产企业税收):农业企业达到3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3000万元(时尚产业企业达到1500万元)、服务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时尚产业企业达到500万元)和建筑业企业达到1500万元。
(三)扶持内容
1. 新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其中,对新引进文创类总部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或按其年纳税金扣除税基后执行上述奖励。工业、服务业企业税基分别按20万元/亩、40万元/亩乘以拿地亩数的方法予以计算。兑现期未结束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
新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可参照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2. 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奖励
对企业支持按其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存的60%给予奖励,第一年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不含股权转让、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次性税收),第二年、第三年基数分别递增10%(金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等行业除外)。已享受大企业大集团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三、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本意见中扶持政策按照年度进行兑现。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兑现年度。
(三)本意见所述地方贡献=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已补助的财政资金总额,涉及奖励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五)本意见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六)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扶持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杭区星级楼宇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
注: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数量按当年申报数的5%、10%、20%比例确认,择优评定,星级楼宇一经评定需每年复审。本星级楼宇评定办法试行期一年。